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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司法温度——抚慰“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的保护伞

上海办公室 道可特律所上海办公室 2023-08-26

引 言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称“《破产条例》”)实施以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深圳中院”)陆续作出了全国“首例不予受理个人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首例批准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的裁定,引发热议。本文试以上述判例为切入点,结合《破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规范目的,浅析债务人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和拒绝的原因。



一、《破产条例》关于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作为中央授权开展个人破产试点地区,2021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根据《破产条例》,并非任何丧失偿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应符合“诚信而不幸”的标准。《破产条例》的规范目的之一在于给“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以“经济重生”的机会,而非给“老赖”提供保护伞。《破产条例》对于“诚信而不幸”的评价标准给出了具体条件。既包括积极条件,也包括消极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积极条件包括: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消极条件包括:

  • 非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 未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 不属于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此外,根据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对《破产条例》和相关裁判案例的解读,除上述所列消极条件外,因过度消费、过度投机、赌博等导致破产或者其他不符合“诚实而不幸”的情形,也不属于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法院不予受理李某某个人破产申请的原因分析

2021年5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申217号(个6)民事裁定书,对于债务人李某某个人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裁定书载明:债务人李某某“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的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之间,并不能相互对应,数额相差较大”,债务人“与其前妻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而离婚后债务人…存在以个人名义过度举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其后针对新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情形”,因此不予受理债务人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该民事裁定所披露的信息,法院不予受理李某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主要是两点:

1

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的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之间,并不能相互对应,数额相差较大。其实质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举债原因不明。即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能得出债务人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结论。

2

在债务人与其前妻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在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债务人首先通过离婚程序实现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造成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进而欲借破产程序来豁免债务的情形。


三、法院受理梁某个人破产申请的原因分析

35岁的梁某是全国首例裁定个人破产的申请人,2018年梁某开始自主创业,先后投资开发蓝牙耳机、儿童早教机和额温枪等,获得3项专利,却一直未能打开市场实现盈利。为解决经营资金问题,梁某先后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等借款,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务滚动累计达75万余元,最终无力清偿。今年4月27日,梁某依法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5月11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230号(个1)民事裁定中,首先描述了申请人所陈述的开发和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的经历以及申请人所申报的破产申请提出之日的财产状况;继而,认定申请人梁某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最后,裁定受理申请人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针对为何受理梁某的破产申请,深圳破产法庭庭长(同时也是本案审判员)曹启选在接受羊城晚报的专访时,解释了原因:合议庭认真审查了他的材料,听取了他的陈述,经过管理人调查也证实,他所申报的内容和法院查实的内容是吻合的,符合“诚实而不幸”这个条件。而合议庭判断梁某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主要基于以下角度:

第一,梁某创业失败,导致家庭背负了无法摆脱的沉重债务,这是创业者承担的市场风险;

第二,梁某所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经过,经过法院核查、管理人调查,证明是真实的,损失也是真实的,损失及支出与债务数额基本吻合;

第三,梁某破产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后,其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其家属也积极配合调查,保证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此期间梁某某也积极遵守了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等《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梁某努力挣钱还债。创业失败后,他马上重新找了工作,没有试图通过“躺平”来逃债。尽力还债,是债务人诚实的一个重要体现。

最后,特别要提到的是,多数债权人也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



四、在实务中,哪些债务人最有可能被允许个人破产

根据前述裁定书和审判人员对受理和不予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说明,我们认为,实务中具备如下情形的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可能更易于被受理、被批准:

1

债务人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因个人创业失败导致丧失偿债能力。正如深政观察在《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在深圳诞生的背后》一文中所指出的,创新创业者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者的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他们的创新创业提供风险控制与“后盾”支撑,达到激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

2

债务人所述的破产原因、破产经过以及所提交的破产证明材料需真实、完整,经营损失和支出金额应与债务金额基本吻合。无法做到基本吻合,应指损失和支出金额小于债务金额的情况。即债务人所提供的破产原因支出项目无法覆盖债务金额,债务人可能存在使用债务资金用于其他支出的情况。如果在无法查明债务人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破产,则为“老赖”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摆脱债务束缚打开了方便之门。

3

债务人没有恶意逃债、转移资产的情形,而是积极筹措、与债权人协商还债。这是债务人“诚实”的重要体现,即不能恶意逃债、转移资产,同时还需要和债权人积极协商,此种情况下债务人的申请更易于被受理和批准。

4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后,还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遵守限制消费决定,避免在后续程序中出现违反法院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CONCLUSION

结 语

个人破产第一案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深圳中院也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如何适用做出了优秀的示范,聚焦“诚信而不幸”的人,将“老赖”挡在个人破产制度之外,是司法实践必须要遵循的原则。同时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更是下一步个人破产制度全国推行的体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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