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司法温度——抚慰“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的保护伞
引 言
一、《破产条例》关于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积极条件包括: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消极条件包括:
非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未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不属于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二、法院不予受理李某某个人破产申请的原因分析
1
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的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之间,并不能相互对应,数额相差较大。其实质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举债原因不明。即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能得出债务人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结论。
2
在债务人与其前妻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在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债务人首先通过离婚程序实现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造成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进而欲借破产程序来豁免债务的情形。
三、法院受理梁某个人破产申请的原因分析
第一,梁某创业失败,导致家庭背负了无法摆脱的沉重债务,这是创业者承担的市场风险;
第二,梁某所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经过,经过法院核查、管理人调查,证明是真实的,损失也是真实的,损失及支出与债务数额基本吻合;
第三,梁某破产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后,其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其家属也积极配合调查,保证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此期间梁某某也积极遵守了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等《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梁某努力挣钱还债。创业失败后,他马上重新找了工作,没有试图通过“躺平”来逃债。尽力还债,是债务人诚实的一个重要体现。
最后,特别要提到的是,多数债权人也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
四、在实务中,哪些债务人最有可能被允许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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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因个人创业失败导致丧失偿债能力。正如深政观察在《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在深圳诞生的背后》一文中所指出的,创新创业者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者的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他们的创新创业提供风险控制与“后盾”支撑,达到激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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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所述的破产原因、破产经过以及所提交的破产证明材料需真实、完整,经营损失和支出金额应与债务金额基本吻合。无法做到基本吻合,应指损失和支出金额小于债务金额的情况。即债务人所提供的破产原因支出项目无法覆盖债务金额,债务人可能存在使用债务资金用于其他支出的情况。如果在无法查明债务人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破产,则为“老赖”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摆脱债务束缚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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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有恶意逃债、转移资产的情形,而是积极筹措、与债权人协商还债。这是债务人“诚实”的重要体现,即不能恶意逃债、转移资产,同时还需要和债权人积极协商,此种情况下债务人的申请更易于被受理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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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后,还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遵守限制消费决定,避免在后续程序中出现违反法院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CONCLUSION
结 语
个人破产第一案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深圳中院也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如何适用做出了优秀的示范,聚焦“诚信而不幸”的人,将“老赖”挡在个人破产制度之外,是司法实践必须要遵循的原则。同时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更是下一步个人破产制度全国推行的体系保障。丨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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